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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08日 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为了加快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工学结合,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促使教学、科研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需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是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各级各类单位与学院共同建立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挂职煅炼及从事科研活动的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双方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与合作、培训、文化等环节或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第二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教学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培养学生岗位能力,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二章 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校企合作关系紧密,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能满足我院完成实习实训教学任务的要求。

第五条 能承担我院高等专业和师范专业等部分实践教学任务,能接受我院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供场地和实习实训指导人员,并能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卫生和酬金等方面的条件。

第三章 学院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形式

第六条 学院可以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开设相关的培训,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优先给予支持。

第七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可向学院投资参与办学,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选派技术专家来校承担课程教学,单位领导或技术管理人员来校举办学术讲座。

第八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实习实训指导书和实习实训计划,提前送交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参加实习实训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批量接受相关专业学生教学实习实训、顶岗实习或毕业实习,接受相关专业教师挂职参与技术与生产管理,成为双师型教师培养场所,使实习实训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第十条 开展订单培养,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参与学校人才培养过程,根据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用人需求量,学院在国家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优先推荐有关毕业生就业。

第四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 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两方面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学生解决业务操作中的实际问题,取得实际工作经验。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艺术才能等个人综合素质,为学生今后从事各项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十二条 通过校外实训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精神。

第十三条 由于校外实训基地是处于正常运转的企事单位和学校,学生所处的工作环境都是真实环境,实训的项目均应按相关专业学生今后所从事的职业及工作岗位进行设计,使学生地进行职业规范化训练。

第十四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与学校制定共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习实训计划。按照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学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第五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组织与管理实行学院和实习单位共同管理的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教务处落实和组织实施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规划,对全院各专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按照示范性院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要求,督促与协助各教学学院建立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组织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协议的签订、挂牌等。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教务处的要求和分配安排具体负责人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列入学院的发展规划。根据专业设置情况,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为依据,考虑经费承受能力及学生实习实训质量,尽可能就地就近选定专业对口、工艺和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生产任务比较充足的事业单位和学校作为学院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八条 学院配有分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负责人和指导教师。与合作单位联系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签约与挂牌

第十九条 经双方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项目、合作时间等事项协商后,学院向学校沟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与该单位签定合作协议挂牌,确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可由分管的副院长代表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一式二份),由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各执一份。协议原件由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 协议书内容应包括: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实训师生食宿、学习、交通、酬金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实习实训期间意外事故处理;7.实习专业项目及内容;8.其他。

第二十二六条学院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确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张挂“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学院实习实训教学基地”牌匾,制作规格由学院与基地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为促进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规范管理,学院不定期地组织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检查。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基地条件、实习实训效果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不定期的评估。

文学院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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